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老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四川省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燕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芳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街附近出租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三某某”、“华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附**号,住岳池县**镇**巷**号**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绰号“英某某”、“阿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谭某某、雷某某、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雷某某、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租用岳池县**镇**路**巷**号门市开设麻将馆,在该门市里内设机器麻将机6 台,以打“戳麻”的方式,提供麻将机和就餐服务,并抽取牌钱。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谭某某、唐某某、雷某某以开设麻将馆的形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费用后平分,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达三万元。2020年4月26日,岳池县公安局对该麻将馆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麻将3副,参赌人员14人,赌资1000元。被告人到案后上缴违法所得共计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谭某某、唐某某、雷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妨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唐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雷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璇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263****;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838****;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2796****;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9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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