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010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村**号。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曾用名石**),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62********,彝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村**号。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石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月2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在2016年12月投标取得西山区**石英砂厂**开采点的开采权,后聘请被告人石某某为厂长,负责现场生产及指挥。在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开采砂石料期间,被告人蒋某某、石某某在明知未办理相关林地审批及采矿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挖掘机等大型机械毁坏林地开采砂石料。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及林地面积23.21亩,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用材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石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蒋某某电话:1388891****,石某某电话:13888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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