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7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住址四川省大竹县**镇**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盛某某、龙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蒋某某、盛某某、龙某某相约到缅甸赌场上班。2020年4月15日蒋某某、盛某某、龙某某一同从重庆乘机至昆明,后通过绕关避卡的方式先后经过大理自治州南涧县、临沧市云县抵达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孟定镇。2020年4月28日晚上蒋某某、盛某某、龙某某从孟定镇乘坐袁某某(另处)驾驶的货车前往国境线附近准备偷渡,在南班线7620公里桩处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户籍证明,活动轨迹,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涉案车辆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盛某某、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盛某某、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盛某某、龙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三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盛某某、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丽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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