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3时至6时,被告人蒋某某、袁某某在湘江干流永州市冷水滩区五一米厂流域(宋家洲大坝下游约500米处),利用撒网捕捞的方式,非法捕获标杆子鱼、黄沙古鱼等水产品共计2.64千克。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20】8号”《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公告》、永州市人民政府“永政函【2020】13号”《关于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冷政函【2020】21号”《关于湘江流域冷水滩段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的规定,湘江干流永州市冷水滩区五一米厂流域属禁捕重点流域;经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袁某某捕捞水产品所涉渔网系“禁止使用的渔具”。
2020年7月13日7时,被告人蒋某某、袁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政府公告、刑事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蒋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认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袁某某在禁捕水域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峦英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蒋某某联系电话:1335726****;袁某某联系电话:1335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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