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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谢某某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谢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蒋某某带失足女龚某某(未成年人)来到深圳从事卖淫活动,并让被告人谢某某帮其介绍嫖客。后被告人蒋某某、谢某某多次介绍龚某某给嫖客嫖宿,以获取分成。2019年8月28日1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道***区****酒店****房,当场抓获失足女龚某某和嫖客伍某某,并在该****酒店楼下将为龚某某介绍卖淫的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后又在***道**号所在楼栋***房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蒋某某、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案件材料20页。

3.涉案手机及非法获利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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