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19〕769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道街**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涉嫌失火罪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在章某区**街道**搅拌站以东,**北村东山自家祖坟处上坟时明知上坟烧纸极易引起山林火灾,仍私自烧纸造成山林火灾。根据章某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测算,此次森林火灾共造成16.57公顷林地过火,过火树木约11700余棵。
案发当晚,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猛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1386402****)、赵某某(1386408****、1996389****)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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