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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金某某、沈某某、亢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富源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号,现住曲靖市**期**栋**单元**室。2009年12月21日因赌博被富源县公安局后所派出所罚款500元;2011年8月10日因开设赌场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转治安处罚,行政拘留15日(不予执行)、罚款500元,收缴非法所得4.9万元;2012年11月12日因赌博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转治安处罚,行政拘留15日(不予执行)、罚款1000元,收缴赌资14.9万元;2018年2月7日因犯偷越国境罪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三天,2018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亢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富源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号,现住曲靖市**期**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8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8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富源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号,现住**镇**路**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3日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9月21日释放(未成年人)。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富源县人,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5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于**。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金某某、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与杨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7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邀约亢某某、沈某某、金某某在富源县后所镇一茶室内找到杨某某,并将其拖拽至车上拉到富源县后所镇李家屋场村后的山间公路上打伤。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蒋某某赔偿杨某某人民币66000元。2019年5月21日,经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亢某某、沈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亢某某、沈某某、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某系主犯,被告人亢某某、沈某某、金某某系从犯。同时,被告人亢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春艳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亢某某、金某某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居住于**,联系电话1528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被害人杨某某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装订于诉讼文书卷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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