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5号
被告单位山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昌邑市**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3031976********,山东**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街**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801197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住济南市槐荫区**广场**号楼**室。2018年10月22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2019年12月10日被诸城市公安局从山东省鲁南监狱押回再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81956********,汉族,大专文化,住诸城市**路**巷**号**单元**。2018年10月22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2019年12月10日被诸城市公安局从山东省鲁南监狱押回再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8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诸城市**镇**村**号。2018年10月22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2019年12月10日被诸城市公安局从山东省女子监狱押回再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81953********,汉族,中专文化,住诸城市**街**巷**号。2018年10月22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2019年12月10日被诸城市公安局从山东省潍坊监狱押回再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山东**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某、顾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被告单位山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建设过程中缺少资金,2012年10月6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正在鲁南监狱服刑,因患尿毒症正在治疗,暂无法押回再审,另案处理)聘任被告人蒋某某为**公司市场部经理,为**公司在社会上进行融资。2013年5月,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协商后设立**公司诸城办事处,后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租用诸城市**大厦**房间作为办公室,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在酒店召开答谢会、组织投资人到公司现场查看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与出借人于某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承诺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3分,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从中赚取提成。张某某(已判决)先在**公司存款,后介绍徐某某等人向**公司存款,前后分别从被告人顾某某、蒋某某处赚取提成。被告单位山东**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61.1万元;被告人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82.8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9万元;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82.5万元。以上资金用于公司支出、还本付息以及参与人员提成等。
除2018年10月22日诸城市人民法院已判决的上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外,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公司还向徐某某、丁某某等2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46.37万元,造成损失334.186万元,其中被告人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46.37万元;被告人顾某某参与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19.37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04.37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山东**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搜查、辨认笔录;4、被告人蒋某某、顾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及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顾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某、顾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顾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数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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