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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马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99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号。

上列两名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马某甲先后在深圳市罗湖区、龙华区、宝安区等多地实施诈骗。两人先是冒充新加坡籍人搭讪被害人,随后以银行卡在深圳取不了款为由要求被害人帮助其取钱,二人谎称向被害人转账5000元港币,并向被害人出示了虚假的5000元港币转账记录,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要求被害人取现金交付,以此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马某甲在罗湖区**地铁站D出口骗取被害人宋某某2500元人民币。

2.2018年3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马某甲在龙华区**路**街附近的美宜佳便利店骗取被害人卢某某2448元人民币了。

3.2018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马某甲在宝安区海**路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500元人民币。

民警接到被害人报警后,于2019年2月28日将被告人蒋某某、马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马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新

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马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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