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2013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2010年9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马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蒋某某和马某甲在朋友李某某家相识。2020年8月底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得知平邑县**镇**村村民王某丙独居且其家中存放有卖树所得的一万七八千元现金以及其居所位置信息后,与被告人马某甲经多次预谋,于2020年9月8日凌晨1时许,二人骑乘摩托车到王某丙住处附近,马某甲在远处望风,蒋某某手持匕首强行推开王某丙用木棍顶住的屋门,进入室内持匕首威胁王某丙要其交出钱财,王某丙拒绝交出,后蒋某某将王某丙床头上一黄包带走。二人在回程途中清点黄包内物品,包内有现金五元、眼药水二瓶、打火机四个、绳子一根等物品。
2020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再次伙同被告人马某甲骑乘摩托车前往王某丙住处欲抢劫王某丙卖树所得现金。马某甲在远处望风,蒋某某持匕首欲进王某丙家中劫取钱财,因王某丙使用空心砖块在内堵住房门,蒋某某未能强行闯入。蒋某某用石块将屋门玻璃砸坏,将匕首从门内伸进威胁王某丙拿钱,王某丙自称没钱。后部分群众听到动静后赶到,将蒋某某控制并报警。民警赶到后将蒋某某及望风的马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蒋某某、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马某甲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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