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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高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蒋某某,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小区****室车库(户籍地泰州市兴化市******号)。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泰州市海陵区**小区二期****户籍地泰州市兴化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某,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泰州市海陵区**小区二期****户籍地泰州市兴化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高某某、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3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余栋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蒋某某、高某某、郑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添加被害人微信等方式,以帮助被害人刷流水办贷款为由,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刷银行流水费”、“家访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2680元。其中被告人蒋某某单独诈骗人民币7375元,伙同被告人高某某诈骗人民币23799元,合计诈骗人民币31174元,得款人民币22590元;被告人高某某单独诈骗人民币5266元,伙同被告人蒋某某诈骗人民币23799元,伙同被告人郑某某诈骗人民币16240元,合计诈骗人民币元45305元,得款人民币22590元;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诈骗人民币16240元,得款人民币7500元。

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3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微信号a252053****(实名认证蒋某某)以帮被害人吉某某办贷款需收取家访费为由实施诈骗,被害人吉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ji******转帐人民币1200元“家访费”至微信号a252053****内(实名认证蒋某某),后该款被蒋某某提现至中国银行卡6217856100********内(户主蒋某某),其中925元被蒋某某留作自用,275元被蒋某某通过A8865****微信号(实名认证蒋某某)转入被告人高某某的微信号peng1995****内。  

2、2019年4月21日、23日,被告人高某某、郑某某通过微信号wazhm52t****(实名认证郑某某)、gp91714****(实名认证高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办理银行贷款需要收取刷银行流水费、家访费为由实施诈骗,王某甲通过其微信账号WM65****微信转账500元刷流水费至微信号wazhm52t****内(实名认证郑某某),该500元被郑某某留作自用;王某甲又通过其支付宝账号1395269****支付宝转账1000元(刷流水费)至高某某支付宝账号1982555****,后王某甲又通过其微信WM65****转账1000元(家访费)至微信账号gp91714****内(实名认证高某某),其中200元被高某某转入郑某某微信账号wazhm52t****内,800元被高某某留作自用。 

3、2019年3、4月间,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微信号a252053****(实名认证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张某甲办理银行贷款需收取刷银行流水费、办理假房产证费、家访费为由实施诈骗,张某甲通过其微信账号zhs1595267****分三次微信转账人民币4600元至微信账号a25203****(实名认证蒋某某),该款被蒋某某留做自用。 

2019年7月下旬,被告人高某某、郑某某通过微信号guli159357****(实名认证高某某)、ffg****(郑某某使用)以帮张某甲办理银行贷款收取办理假房产证费、刷银行流水费为由实施诈骗,张某甲通过微信账号zhs1595267****分两次转账至微信号gu1i159357****(实名认证高某某),共计1200元,其中400元被高某某转入郑某某微信号ffgg****,800元高某某留作自用。后张某甲又通过其微信号zhs1595267****转账1000元至微信账号ffgg****(郑某某使用),其中500元被郑某某转入高某某微信号peng1995****内,500元郑某某留作自用。 

4、2019年3月7日、9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微信号a252053****(实名认证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端某某办理银行贷款需要收取刷银行流水费、家访费为由实施诈骗,端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a1875267****分两次微信转账至微信号a252053****(实名认证蒋某某),分别为800元(刷银行流水费),1000元(家访费),1000元家访费中有240元被蒋某某转入高某某微信账号gp91714****内,剩余1560元被蒋某某留作自用。

5、2019年5、6月间,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微信a25253****(实名认证蒋某某)以帮被害人王某乙办理银行贷款收取刷银行流水费、材料费、家访费为由实施诈骗,王某乙通过其微信账号wdhzky245967****分3次转账人民币2200元至微信号a252053****(实名认证蒋某某),该款被蒋某某留作自用。

6、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微信账号a252053****(实名认证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胡某某办理银行流水贷款需要收取刷银行流水费为由实施诈骗,胡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Humingze****微信转账人民币800元至微信号a252053****(实名认证蒋某某)内,其中600元被蒋某某转入高某某微信账号gp91714****内,200元被蒋某某留作自用。

7、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号gp91714****(实名认证高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办网贷需要手续费,办理银行流水贷款需要收取刷银行流水费、家访费为由实施诈骗,刘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1zy01****分两次转账至微信账号gp91714****(实名认证高某某)内,分别为999元(网贷手续费)、500元(家访费),其中999元中有630元被高某某转入蒋某某微信账号A8865****内,869元被高某某留作自用;刘某某又通过其支付宝账号1596103****转账800元(刷银行流水费)至蒋某某支付宝账号1599600****内。

8、2019年1月,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微信号a252053****(实名认证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梅某某办理银行流水贷款需要收取刷银行流水费、加快进程费、家访费为由实施诈骗,梅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wxid7y0p4638et****分三次转账人民币2300元至微信号a252053****(实名认证蒋某某)内,该款被蒋某某自用。 

9、2019年3月,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微信号a252053****(实名认证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丙办理银行流水贷款需要收取刷银行流水费为由实施诈骗,王某丙通过其微信账号wzx1585085****微信转账75元至微信号a252053****(实名认证蒋某某)内,该75元被蒋某某留作自用。

10、2019年1月,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微信号a252053****(实名认证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办理银行贷款需要收取材料费、打点关系费为由实施诈骗,陈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chenaowei****分两次转账人民币1800元至微信号a252053****(实名认证蒋某某)内,该款被蒋某某留作自用。

11、2019年1月,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微信号a252053****(实名认证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李某甲办理银行贷款需要收取刷银行流水费、家访费为由实施诈骗,李某甲通过其微信账号MC97****分两次微信转账人民币1600元至微信号a252053****(实名认证蒋某某)内,该款被蒋某某自用。 

12、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微信号a252053****(实名认证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许某某办理银行贷款需要收取刷银行流水费为由实施诈骗,许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Zy****分两次转账人民币1600元至微信号a252053****(实名认证蒋某某)内,该款被蒋某某自用。 

13、2019年4、6月,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号gp91714****(实名认证高某某)、pengl995****(实名认证高某某)以帮助丁某某办理银行贷款需要收取刷银行流水费、保证金为由实施诈骗,丁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D1362517****分九次转账至微信号gp91714****(实名认证高某某)内,分别为2000元(刷银行流水费)、278元(借款)、1300元(刷银行流水费)、3000元(保证金)、3000元(保证金),600元(借款),300元(借款),200元(借款),200元(借款),其中2000元刷银行流水费中1200元高某某转入郑某某微信账号wazhm52t****内,1300元中200元被高某某转入蒋某某微信账号A8865****内,两笔3000元中2950元被高某某转入蒋某某微信账号A8865****内,其余6528元被高某某留作自用,另外丁某某通过微信号D1362517****分两次转账300元至微信号peng1995****(实名认证高某某),该款被高某某留作自用。

14、2019年4月19日、4月23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gp91714****(实名认证高某某)、peng1995****(实名认证高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束某某办理银行贷款需要收取刷银行流水费、家访费为由实施诈骗。束某某通过微信账号trust08****微信转账2500元(刷银行流水费)至微信账号peng1995****(实名认证商鹏)内,其中500元被高某某转入郑某某微信账号wazhm2t****内,2000元被高某某留作自用;束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trust08****微信转账800元(家访费)至微信账号gp91714****(实名认证高某某)内,该800元被高某某留作自用。

2019年7、8月间,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号peng1995****(实名认证高某某)、gu1i159357****(实名认证高某某)以帮助束某某办理银行贷款需要收取家访费、做假营业执照费、打点关系费、保证金为由实施诈骗,束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trust08****微信转账600元至微信账号guli159357****(实名认证高某某)内,该600元被高某某留作自用;束某某又通过其微信账号trust08****分五次转账至微信账号peng1995****(实名认证高某某),分别为100元(买烟钱)、500元(做假营业执照费)、200元(打点关系费)、100元(打点关系费)850元(保证金),共计1750元,该款被高某某留作自用。

15、2019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号gp91714****(实名认证高某某)、peng1995****(实名认证高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季某某办理银行贷款需要收取刷银行流水费为由实施诈骗,季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ji******分三次转账2240元至微信号gp91714****(实名认证高某某)内,其中1350元被高某某转入郑某某微信账号wazhm52t****内,890元被高某某留作自用。后高某某又以借款名义向季某某诈骗,季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jixinjian****分四次转账538元至微信号peng1995****(实名认证高某某)内,其中150元被高某某转入郑某某微信账号ffgg****内,388元被高某某留作自用。

16、2019年3月17日、19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号peng1995****(实名认证高某某)、A8865****(实名认证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张某乙办理银行流水贷款需要收取刷银行流水费、家访费为由实施诈骗,张某乙通过其微信账号Fcrrar****微信转账400元(刷流水费)至微信账号peng1995****(实名认证高鹏)内,其中150元被高某某微信转账至微信账号A8865****内(实名认证蒋某某),250元被高某某留作自用;之后张某乙通过其微信账号meircny****转账700元(家访费)至微信号A8865****(实名认证蒋某某)内,其中250元被蒋某某微信转账至高某某微信账号gp91714****内,450元被蒋某某留作自用。

17、2019年4月13日、16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号gp91714****(实名认证高某某)、peng1995****(实名认证高某某)、A8865****(实名认证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陆某某办理银行流水贷款需要收取刷银行流水费、家访费为由实施诈骗,陆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lu****转账1500元(刷流水费)至微信号peng1995****(实名认证高某某)内,该1500元被高某某留作自用,陆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lu****转账1000元(家访费)至微信号A8865****(实名认证蒋某某)内,其中450元被蒋某某微信转账至高某某微信号gp91714****内,550元被蒋某某留作自用。

18、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号guli159357****(实名认证高某某)、peng1995****(实名认证高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李某乙办理银行流水贷款需要收取刷银行流水费为由实施诈骗,李某乙通过其微信账号1ijun36401****转账1200元(刷流水费)至gu1i159357****(实名认证高某某)内,其中600元被高某某微信转账至郑某某微信账号ffgg****内,600元被高某某留作自用。

19、2019年6月6日、11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号guli159357****(实名认证高某某)、ffgg****(郑某某实际使用)以帮助被害人窦某某办理银行流水贷款需要收取刷银行流水费、家访费为由实施诈骗,窦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han8072258****微信转账1000元(刷流水费)至微信号ffgg****(郑某某实际使用)内,其中500元被郑某某微信转账至高某某微信账号peng1995****内,500元被郑某某留作自用;窦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han8072258****微信转账300元(家访费)至微信号guli159357****(实名认证高某某),其中100元被高某某微信转账至郑某某微信账号ffgg****内,200元被高某某留作自用。

20、2019年3月12日、14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号gp91714****(实名认证高某某)、wazhm52t****(实名认证郑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顾某某办理银行流水贷款需要收取刷银行流水费、家访费为由实施诈骗,顾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wxid-jtt5gk1hfp****微信转账1200元(剧流水费)至微信号gp91714****(实名认证高某某)内,其中700元被高某某微信转账至郑某某微信账号wazhm52t****内,500元被高某某留作自用;顾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wxid-jtt5gk1hfp****微信转账800元(家访费)至微信号wazhm52t****(实名认证郑某某),该800元被郑某某留作自用。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郑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被告人高某某、郑某某退出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身份信息、判决书、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吉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高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制作的勘验、提取等笔录。

6.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提取的被告人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高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蒋某某、高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在各自共同诈骗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起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伟  

2020年9月28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取保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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