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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45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作案时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南郑县**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22日,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作案时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21日,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26日,自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8月26日);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芜公开(龙)诉字[2020]94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8月25日收到卷宗壹册,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在次日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由于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我院于2020年9月23日将该二案件并案处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蒋某某、黄某某先后进入湖南省长沙市**公司工作,两人在明知公司以投资为由、利用非法“MetaTradder4”股票投资软件和“期货交易”APP从事诈骗客户充值款项的犯罪事实,仍在该公司分别担任小组长和组员,参与诈骗活动。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带领被告人黄某某等小组成员,在微信群内,分别用虚构的股民、投资指导老师身份和“按老师指示投资能赚钱”的事实,根据公司指定的内容,诱导被害人进行充值、虚假投资,帮助公司骗得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223313.44元。

2018年12月间,被告人蒋某某虚构帮被害人盛某某投资的事实,伙同被告人黄某某骗取盛某某人民币50000元,此外以收取投资指导费和指导老师茶水费为由,又向盛某某索要人民币12066元。收到盛某某转账后,被告人蒋某某并未将以上款项用于投资,而是予以私分。蒋某某收到盛某某转账人民币60400元后,向黄某某转账人民币18500元,被告人黄某某另收到盛某某转账人民币1666元。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2月3日通过他人账户退还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入境检查大厅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在东莞市**镇**村宏盈工业区华顺网吧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支付宝账号查询、手机截图、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对同组组员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黄某某明知所在的**公司从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仍帮助骗取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22万余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在该部分犯罪事实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事实,伙同黄某某骗取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6万余元,数据巨大,被告人黄某某在该部分犯罪事实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在22万余元诈骗事实中系从犯,对该部分事实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退还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三年至三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媛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均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补充证据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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