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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黄某甲、徐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号,现住武宁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镇**村**岭**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城**号**座**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下段**号,现住武宁县**乡邮政银行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黄某甲、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修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修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利用微信拉人到他人组建的名为“牌友联盟”网络赌博群参与 “欢乐牛牛”、“欢乐三公”等方式投注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以支付工资形式雇请被告人徐某甲为其所拉进群参赌人员吴某某、郑某某等人提供上、下分和结算服务。在此期间,被告人徐某甲通过银行卡、支付宝等方式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并提供银行卡为该赌博群收取赌资。经查,被告人徐某甲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收支赌资金额合计10052262.5元。被告人蒋某某通过按其所拉进群参赌人员赢利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得返利7.6万元,支付被告人徐某甲工资2万元

2.年月起,被告人蒋某某利用从上线“冷血太子”(身份息信不详)处获取的“米友”网络赌博软件,建立微信红包踩雷赌博群并担任群主,邀集被告人黄某甲及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拉人到群内参与抢红包“踩雷”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在此期间,被告人蒋某某、黄某甲分别负责管理微信群、拉人参赌、做广告等事务,聘请徐某乙(未到案)负责参赌人员上、下分和财务结算。截止至2020年3月30日案发时,该微信群有黄某乙等多人参与网络赌博,告人蒋某某、黄某甲二人共从中抽头获利497555.02元,被告人蒋某某实际分得2.7万余元,被告人黄某甲实际分得5.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黄某甲分别于2020年3月30 日、5 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甲于2020年4月13 日到修水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被告人蒋某某、黄某甲分别向修水县公安局上交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徐某甲向修水县公安局上交人民币20万元,均由修水县公安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统计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郑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黄某甲、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结算账单、支付宝转账截图、支付宝电子账单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黄某甲、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微信拉人进入他人在网络上运营的赌博平台中参赌,并伙同被告人黄某甲利用赌博软件组建微信赌博群开设网络赌场,从中抽取渔利,被告人徐某甲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分别与被告人徐某甲、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蒋某某、徐某甲在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该次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蒋某某、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黄某甲、徐某甲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赌资等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黄某甲、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建军

                                  2020年12月11

附:

    1.被告人蒋某某、黄某甲、徐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支付宝电子账单光盘一碟;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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