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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龙某甲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绰号“花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92********,侗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乙(绰号“高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98********,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龙某甲等7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从一QQ昵称为“小赐:关注空间”(身份待查)的人处获悉银行卡配套信息可以出售获利信息后,与被告人龙某甲商议决定收买银行卡配套信息再非法提供给他人获利。之后蒋某某以 1500 元的价格收买了吴某某(另案处理)的银行卡包括U盾、移动电话卡等配套信息;同时龙某甲联系被告人龙某乙,承诺以 1500 元每套的价格收买银行卡配套信息;龙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联系杨某甲、姜某某、杨某乙(三人另案处理)办理银行卡配套信息出售,承诺以1200元的价格收买。2020年8月25日,蒋某某、龙某甲将从吴某某处收买的1套银行卡配套信息以及从龙某乙处收买的杨某甲、姜某某、杨某乙的3套银行卡配套信息通过顺丰速运非法提供给他人,使提供的4套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共获利9600元。而吴某某、杨某甲、姜某某、杨某乙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予以出售,为他人资金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均达20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人口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物证;3、证人杨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龙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龙某甲、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龙某甲、龙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收买、非法提供他人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致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在与蒋某某的共同犯罪过程中,龙某甲仅为蒋某某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述,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龙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忠芳

                                               检察官助理 钱滢赣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龙某甲、龙某乙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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