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串通投标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1965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65********,四川省成都市,住成都市青羊********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4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及其法律适用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系原四川省**勘察设计院**分公司负责人,2014年12月蒋某某得知四川**院建设土方开挖、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施工项目在招投标,遂联系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用**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和自己负责的四川省**勘察设计院共同投标该项目,其中,蒋某某代**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和四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的四家公司的投标报价由蒋某某确定,标书制作好后,蒋某某找到杨某某(另案处理)帮忙修改标书。2014年12月26日,四川省**勘察设计院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3244.2276万元,并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

(二)证人聂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三)视听资料;

(四)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采用围标的方式串通投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案发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蓉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1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证据一册,光碟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