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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055号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务工。2006年1月11日因盗窃被胶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1月24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7年6月7日因诈骗罪被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4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不得假释。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黄岛分局取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蒋某某到黄岛区的移动营业厅、综合服务大厅、银行等单位办理了移动手机卡、青岛**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等手续,后将上述手续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获利1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丹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量刑理由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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