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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9********,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开始,郭某某(已提起公诉)利用虚假的徐州市教育局、济南市教育局等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通过发展代理或直接向客户宣传的方式,为他人制作虚假的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等各类证件,并将证件信息上传至虚假网站供客户查询谋取非法利益。

2017年4月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蒋某某利用网络联系的方式,通过郭某某购买徐州市教育局、桂林市教育局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及民办学历证、园长证等各类证书并加价出售牟利。仅2017年年底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蒋某某以每本3000-38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向孔某某、陈某某等人出售教师资格证8本,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26000余元。

2017年9月,徐州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例行网络巡查时发现案件所涉徐州市教育局网站未经审批备案以“徐州市教育局”的名义,盗用徐州教育网的内容擅自进行信息发布遂报警。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教师资格证照片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李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松

检察官助理  张莺

2020630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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