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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4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家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早上,被告人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机件技术性能不符合规定的“华承”三轮电动车从广丰区毛村镇往广丰区嵩峰乡方向行驶。当日06时许,车辆途经罗城线广丰区**乡**村廖家路段,因驾驶车辆注意路面安全情况不够,致使车头碰撞到同向前方在道路路边由邹某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尾部,造成邹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04日,经广丰区交警大队认定: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23日,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等书证材料;2.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淑慧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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