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7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住济宁市泗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鲁******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33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平邑县仲村镇西乐里村路口时,与行人藏某某发生碰撞,致藏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驾驶机动车行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蒋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海昕
2020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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