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乡**村**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载李某某)沿宏柏线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到柏祥镇中村村一弯道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侧翻坎下,造成摩托车乘客李某某当场死亡及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蒋某某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责任。事发后,附近群众帮助拨打了122电话和120电话,蒋某某因严重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蒋某某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疏忽大意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雄辉
检察官助理:刘丽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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