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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区院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6224261990*******,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村**社**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陕VL****号轿车沿杨陵区西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植物研究所路段时,将沿西农路由路西向路东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李某某碰撞,致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车祸致其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蒋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锋娟

2020117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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