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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146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9月11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7时59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豫A2P****号自卸货车,沿杭州市萧山区**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号地方处时,与由西向东驶入**线右转弯的俞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俞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左后制动灯技术状况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遇紧急情况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并得到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前科人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记录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违法记录查询,机动车转让协议,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急诊病历、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户口本复印件,被害人身份资料,刑事判决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乙、李某某、白某某、周某某、闻某某、吴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崇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电子卷宗254页、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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