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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4〕20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日出生,江苏省宜兴市,身份证号码3202231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江苏省宜兴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5月1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2014年5月23日批准,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9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苏DA319R号小型汽车,沿S2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城市陈集镇敬老院北门路段时,因车速过快,与由东向西行过路的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朱某某抢救无效于2014年5月5日死亡。经认定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2、证人蒋某甲、周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查笔录;4、户籍证明、接警记录等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蒋某某能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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