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175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村**村**号,现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栋**室,曾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在2018年8月28日被无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苏****** 号小型轿车,沿G329国道迎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16时许,当车行驶至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老街路口路段处时,疏于观察,车辆碰撞到由北往南步行横过迎江大道的被害人姜某某,造成姜某某受伤和苏******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随后,路人报警,被告人积极将伤者姜某某送往医院抢救。次日7时39分,被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有关部门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姜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33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告人认罪认罚,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苏******车辆(照片)
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返还物品凭证、户籍信息、车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呼气报告单和抽血登记表及照片、弋矶山医院死亡记录和费用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相关审批文书和送达回证等、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鲁某某证词。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20】车鉴字第12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鉴字第07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和照片。
7.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疏于观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以及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新龙
检察官助理:王传猛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1册
3.起诉书正副本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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