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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美食城清雨苑**栋**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高岗村**村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6时26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蜀山区合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民路交口时,车辆与被害人夏某某驾驶的向由南向北行驶至此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夏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19年12月27日,夏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夏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夏某某近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蒋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卫华

2020年5月26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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