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川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42沪蓉高速南充往成都方向行驶至1827Km+800m处时,所驾车辆右前部与停靠在客货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的川A*****号重型厢式货车左后部相撞,造成川A*****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李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彭某某受伤、两车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彭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电话报警,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蒋某某现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尚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成业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84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六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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