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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简阳人,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胡某某,女,殁年51岁。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5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号牌为川M*****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胡某某(蒋某某妻子)行至简阳市成安渝高速禾丰连接线:6km+700m路段处,与封闭道路的水泥砖墙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蒋某某受伤、胡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蒋某某拨打电话报警。

经鉴定,死者胡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蒋某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证D照。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车辆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四川唯正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简阳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强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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