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85********,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8日6时55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新Q7*****号小型越野客车由绵阳城区向游仙区刘家镇方向行驶,行至游仙区小永路60KM+870M(石板镇柏垭村)路段时,蒋某某转弯变道,驾驶车辆行驶至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被害人涂某某(男,殁年54岁)驾驶的川BB****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涂某某受伤倒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路人敬某某经过现场时立即拨打电话报警,蒋某某弃车逃逸,涂某某及时被送往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当日8点3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蒋某某于当日19时许到交警队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死者涂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涂某某无责任。2019年9月21日蒋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琳越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840**** 

2.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