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生于200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住岳池县**栋**室。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致人死亡,于2019年12月27日被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轮式挖掘机从苍溪县城肖家坝出发沿肖家坝大道往“七彩田园”工地方向行驶。20时28分,被告人蒋某某驾车行至苍溪县陵江镇群辉村六组“董家湾”处时撞上其车行前方右侧路边的行人赵某甲(男,本案被害人,殁年71岁),致赵某甲倒地后被轮式挖掘机辗压死亡,被告人蒋某某拨打了110、120后在现场等待,待警察到现场后随警察到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甲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急性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挫裂伤,胸部挤压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邱某某、赵某乙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赵某甲死亡原因、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性能、事发时行驶速度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川
检察官助理:邢 敏
2020年3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岳池县**栋**室
2.案卷2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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