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Z282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6********,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住江苏省徐州市**区**新村**号楼**单元102室,萧县政协委员,萧县**镇卫生院职工。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 17时2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苏C*****小型汽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69公里处,与前方同方向步行行走的行人孙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孙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于2020年10月30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孙某甲近亲属损失50000元人民币,取得了孙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赔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萧)公(司)鉴(死因)字【2020】第92号鉴定意见书;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永泰司鉴【2020】痕鉴字第5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萧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住江苏省徐州市**区**新村**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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