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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1********,汉族,文盲,住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7时05分许,蒋某某驾驶无号牌长铃正三轮摩托车搭载沈某某、某某某、王某某、梁某甲、梁某某由全州县**镇方向往全州县**镇**村委方向行驶至全州县**镇**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于公路左侧外的农田内,造成一起沈某某当场死亡,蒋某某、某某某、王某某、梁某甲、梁某某五人受伤住院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事发路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驾驶货运机动车违法载客,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某、某某某、王某某、梁某甲、梁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后被告人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及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一直在现场抢救伤者并等待警察到来。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全州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某、王某乙、梁某甲及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瑶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住全州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97页。

3.涉案车辆暂扣全州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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