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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91********,汉族,大专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城**农贸市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7时10分左右,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苏JR****号小型轿车,沿建湖县城明星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与广和路交叉路口处,未能减速慢行,且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与沿广和路由西向东王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某甲跌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19日死亡,双方车辆均不完全损坏。经建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某某未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及近期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及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及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建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建湖县通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及车辆照片、建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建湖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静

检察员:罗莹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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