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1********,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乡**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12日12时57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冀C*****号微型面包车沿乡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抚宁区茶棚乡西石河村西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吴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吴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C*****号微型面包车;
2书证:案件来源、道路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被害人吴某某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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