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枣阳市**村**组,现租住枣阳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1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沿枣阳市建设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汉唐悦府售楼部门前路段时,与环卫工人袁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拖挂,至袁某某受伤,后蒋某某随同救护车将袁某某送往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袁某某系生前因头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76.40mg/100mL。经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靳某某的证言;3.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肇事车辆照片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曼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