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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98********,四川省中江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2019年11月1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19时许,驾驶粤UP****号小型轿车沿潮州市湘桥区振工西路自东往西行驶至与外环西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适遇行人范某某沿外环西路自南往北步行至该处,因蒋某某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没有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且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措施不及时,加之范某某没有在人行横道上行走,致车辆碰撞到范某某,事故造成小型轿车受损及范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某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候处理。

经鉴定:死者范某某符合胸腹部脏器严重损伤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蒋某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某某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树旭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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