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41955********,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玉龙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蒋某某驾驶京Q5****号小型普通客车(载2人,含驾驶人),由丽江往香格里拉方向行驶。07时27分许,当车行至白丽线拉市镇老城一组路段时,在超越前方一辆黑色小型普通客车后,继续在对向车道行驶,遇前方同向由和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载1人,即驾驶人)左转弯驶向老城一组岔口,蒋某某避让不及后所驾车辆与和某某驾驶的车辆相碰撞,造成和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9年11月14日作出玉公交认字第53072112019000002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文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所:玉龙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3126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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