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住甘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6时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从**街延伸段****酒店驾驶甘HD****号黑色宝马牌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甘州区**街延伸段**超市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肇事,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甲于2020年4月29日经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甘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蒋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自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
4.甘州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繁婷
书记员:陈 诚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张掖市甘州区****区****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