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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仙游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9时5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超载的闽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行经仙游县仙度路大济镇龙坂村旧亭16号门前交叉路口路段时,与驾驶人力三轮车的吴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背臀部碾压伤胸腹腔脏器严重创伤毁损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某无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已与被害人吴某某近亲属达成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8月5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庄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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