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马尾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马尾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京福线(104国道)由连江往马尾方向在慢车道路面上行驶,行经马尾**镇**公交站(2309KM+100M)附近路段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向右驶入非机动车道后刮碰路沿树干并撞上站台内候车的行人李某某、谢某某、方某某,随后该车车头右中部又碰撞到公交车站立柱,造成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谢某某(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方某某(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受伤,公交站台设施损坏。经马尾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行人李某某、方某某、谢某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方已支付给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赔偿款人民币10.7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已支付给被害人谢某某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谅解书、出院记录、证明、疾病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火化证复印件、收条、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叶某某、祝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20】病(尸检)鉴字第100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0】临(伤情)鉴字第10067、100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安全状态)鉴字第311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痕迹)鉴字第311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马公尿检字【2020】第0001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检测样本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行经事故路段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公交停靠站台,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燕
检察官助理:王凯乐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联系电话:1537793****。
2.《量刑建议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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