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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邵东市**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市**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10月21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1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2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3年9月1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6年11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20年5月14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无证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害人姜某乙、王某某等人从邵东市区出发往返邵东市牛马司镇,途径牛马司镇杨柳村铁路桥地段时,因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撞到了铁路桥的桥墩,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蒋某某与姜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邵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甲负次要责任,姜某乙、王某某不负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被送往邵东市人民医院救治后逃逸,于2020年5月13日到邵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傅某某、姜某甲、肖某甲、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补充材料22页;讯问被告人蒋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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