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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2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华蓥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A6****的小型轿车,经由重庆市内环快速路往沙坪坝区天星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沙坪坝区梨高路兰溪谷地附近路段处,与从右往左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邹某某接触,致邹某某全身多处受伤。

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被害人邹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向被害人邹某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8万元,邹某某对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照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建议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徽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1361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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