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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0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及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9日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害人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住简阳市**镇**村*组。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4时57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川A******大型普通客车(**路公交车)由简阳市沱四桥方向沿简阳市雄州大道驶往成渝高速简阳北收费站方向,当车行驶至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雄州大道辅道(亿联商贸城外)路段,与车辆行驶前方道路右侧行人甘某某相撞,造成甘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甘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在简阳市中医医院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鉴定,被害人甘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已对被害人甘某某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文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告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德强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101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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