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汉族,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5********,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15时04分,被告人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经检验鉴定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台县**镇**村**庄路段时,碰撞到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范某某,致范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蒋某某驾驶车辆逃逸,范某某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月9日经凤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责任认定,蒋某某负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丁怀国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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