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91963********,汉族,小学,务农,群众,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村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8时32分许,被告人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轿车沿虎山街由北南行,行驶至海阳市**街**小区路口处,与前方步行横过道路的王某某发生事故,致王某某受伤。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蒋某某在其儿子到达现场后,驾车离开现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胸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血气胸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海阳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1月2日到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海阳市公安局尸体检验等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明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_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笔录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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