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沿山东省滕州市新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轩铝业厂门口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刘某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刘某甲系因碰摔致颅脑损伤、腹部闭合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于2020年10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刘某乙证言,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广红
检察官助理:王晓东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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