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建明,广东东方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19年11月2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苏JX****)沿**路从**大道往**省道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镇**路**对出路段时,右前车头碰撞前方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所o受损伤已达重伤二级)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蒋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认定,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8日,蒋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后,蒋某某家属赔偿王某某37万元,并获得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3张)及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据目录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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