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6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双牌县**乡**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号湘******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永州市零陵往双牌行驶,行驶至永连公路与322国道交叉路口零陵区S230线3公里加460米处路段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撞倒前方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正在左转过程中的电动二轮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3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以及120急救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待交通民警前来处理,主动提交了行车记录仪视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蒋某某近亲属代其于2020年7月1日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24.0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送达回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尸表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行驶车速、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6.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交通民警前来处理,主动提交了行车记录仪视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凡建林
检察官助理:侯青华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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