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或申请法律援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6时43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加装伞具)由东往西沿G536线从安化县田庄乡毛元村往东坪镇玉溪村方向行驶,车行至安化县南区管委黄沙坪居委路段276km+80m处时,将道路北侧由西往东步行的陈某某撞倒,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某驾车逃逸,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3日上午死亡。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传唤到案,迫于压力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经安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21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被告人蒋某某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到案经过、病情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技术状况检验意见书、被害人死因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光盘、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安全交通法规,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刚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1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02页。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