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农场**分场**大队**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7时03分左右,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苏GW****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农场振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岗埠小学处,该车右前部与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沈某某身体相撞,造成被害人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经审查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殡葬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赔偿协议、收条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病理)字[2019]35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3036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省淮工司鉴所[2019]痕微鉴字第1393号车辆性能检验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登梅
检察官助理:王晓冬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9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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