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村**街**号。蒋某某因犯有抢劫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14日决定对蒋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赣******正三轮摩托车(车上搭载其母亲官雪梅)从广丰区毛村镇八都村往广丰区五都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镇**村路段时,因夜间雨天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致使车辆碰撞到其行驶方向前方道路未靠路边行走的行人俞某某,致使俞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俞某某构成重伤伤情。2020年3月24日,广丰区公安局对该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俞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6月20日,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害人俞某某及其家属对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广丰区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广丰区中医院证明、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补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裁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官某某、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两份;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蒋某某已经与被害人俞某某及其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蒋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明伟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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